申请人: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4169号“吉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4534469号“吉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泽然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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