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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7873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6:44  浏览:17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杭州炫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873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4970号“现代快豹 X landaikuai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036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03081号“X F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389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二、四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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