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庆麦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0439号“大嘴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4725号“大嘴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第19546929号“大嘴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因此上述引证商标不应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509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提出复审申请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第3509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复审申请,我局予以认可。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乔烨宏 邵燕波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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