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建富
委托代理人:云南汇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308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54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59614号“蓝光lan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644862号“善扬实业 Shan Yang Indu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17042号“阿尔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显著图形部分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1类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树木、豆(未加工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乔烨宏 邵燕波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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