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莱斯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7105号“莱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8077号“莱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第35552655号“莱斯特
L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付泽宇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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