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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722390号“SVAV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7:34  浏览:23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陈崇亮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十方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2390号“SVA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86739号“SVAV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店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VAVO”与引证商标“SVAVO”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自动广告机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耳塞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乔烨宏 邵燕波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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