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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075991号“百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6 17:40  浏览:16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德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5991号“百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0207号“百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此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百巨”与引证商标“百巨”在字形、呼叫及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调查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邵燕波 张文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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