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波利默技术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8240号“PTS DIAGNOS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948209号“PTS CONSUL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G953906号“pts consul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33908号“佩缇时尚PT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408856号“I P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PTS”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主要认读部分“PTS”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保险提供商实施奖励计划,以促进承保计划参与者的健康)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与电信设备相关的商业咨询,评估,信息以及顾问服务,包括与特殊商业需求最为配套的设备的建议)等服务、(商业经营服务,包括应对商业灾难的规划和执行策略方面的咨询服务)等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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