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3259号“旷视存储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03220号“旷视
OPEN
VI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14399号“旷视
MEGVII”商标、第16206849号“旷视”商标、第21567285号“旷视
FACE++”商标、第21567294号“旷视
VIDEO++”商标、第21610948号“旷视
MEGVI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六)的所有人已出具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24276号“旷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共同所有人北京迈格威科技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已出具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至六所有人出具的同意函原件及引证商标七的共同所有人北京迈格威科技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共同出具的同意函原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至六所有人北京迈格威科技有限公司已出具《同意函》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并存。3.引证商标七共同所有人北京迈格威科技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已出具《同意函》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六的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并存,引证商标七共同所有人北京迈格威科技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整体构成上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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