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安钸瑞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69525号“榴莲视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47580号“榴莲娱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27669号“榴莲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907570号“榴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870538号“榴莲LIUL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817138号“榴莲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000246号“榴蓮視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近似。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44825号“榴莲外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450008号“榴莲阅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或将失效或已无效。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至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的主要认读部分均是“榴莲”,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服务或游戏器具出租服务或培训等服务或玩具出租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录像带发行服务、游戏器具出租服务、教育等服务、教育等服务、玩具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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