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1582号“豆 豆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63742号“豆瓣母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18635号“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读音、含义、外观上均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豆”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豆”在文字组成及呼叫上相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存在关联,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象信息、服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气象信息、服装设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象信息、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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