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中椰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中椰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0175067号“椰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椰束”,指定使用于第29类“蛋”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733756号“椰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加工过的槟榔”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7282号“椰树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不含酒精饮料;啤酒;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40772号“椰树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蛋;豆奶(牛奶替代品);奶酪”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175067号“椰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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