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第32643240号“午丰”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第32643240号“午丰”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7 09:53  浏览:14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立柱

委托代理人:河北非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立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643240号“午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午丰”指定使用在第40类“打磨;金属铸造;染色;纸张加工;食物冷冻;剥制加工”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23220号“五丰”、第12259587号、第1687828号“五丰及图”、第3790283号“五丰行

NG

FUNG

HONG

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0类“纺织品化学处理;食物薰制;面粉加工;食物及饮料贮存;动物屠宰”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字号权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43240号“午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5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