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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21480号“新农源三角山”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7 09:57  浏览:153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腾冲新农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腾冲新农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1921480号“新农源三角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农源三角山”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5类和40类,异议人对其中使用在第5类“药茶;鱼肝油;药用植物根”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9544号“新农XINNO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灭微生物剂;除草剂;除莠剂”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4414号“新农XINNO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灭微生物剂;除草剂;除莠剂”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80834号“新农XINNO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灭微生物剂;除草剂;除莠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921480号“新农源三角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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