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湖滨四季春酒店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湖滨四季春酒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28740680号“得来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得来顺”指定使用在第7类“自动售货机”、第29类“猪肉食品”、第30类“糕点”、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第43类“餐厅”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对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5868号、第5361678号、第12577863号、第12577864号、第12585438号、第12585439号“得来速”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42类“餐馆设计”、第43类“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餐馆;饭店;自助餐馆;备办宴席;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咖啡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虽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似,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具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得来速”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该项请求。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740680号“得来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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